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信访工作条例》实施一周年主题宣传
发布日期: 2023-05-10 10:29      来源: 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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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信访工作条例》发布实施一周年,为全面开展《条例》落实年活动,按照上级安排部署,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实施一周年主题宣传活动方案要求,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宣传学习。

    信访指南

    1.什么是信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2.信访的方式、途径、渠道

    传统的信访方式、途径和渠道有: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拓展的方式:网上信访(手机APP,国家、省、市信访部门微信公众号)。提倡的方式、渠道和途径:网上信访。理由:节约时间、金钱、人力等成本。更高效、便捷。同时,可查询、评价、追溯全流程。无论信访人采取何种方式反映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单位须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时限要求办理、回复。

    3.信访人应当如何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4.信访事项的处理原则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诉访分离、分类处理;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信访人反映信访问题、投诉请求、意见、建议,既可以直接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当地的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依据职能分工,信访人向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信访事项,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等原则,信访工作机构将依法移送、转交、督办、交办给相关机关,由具体的有权处理机关负责处理、答复信访群众。注意事项:信访人向当地的政府职能部门或信访机构反映、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出具“程序性受理、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书面告知。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出具实体性“受理、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书面告知),以及“关于XX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为避免来回往返耽误时间、提高效率,减少信访成本,建议信访群众直接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问题。误区:很多信访群众认为其向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就应该由信访部门处理、答复。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与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各管一摊、各负其责”的职能职责不符。须厘清职能职责,找准责任主体。避免信访群众无谓的信访成本增加和行政资源浪费。

    5.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遵循“依法逐级走访”规定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6.信访人享有哪些权利?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人享有以下权利:①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②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③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④信访事项处理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⑤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⑥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权利;⑦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得到奖励的权利;⑧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⑨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7.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服的规定、办法

    提出信访问题须坚持“向事发地反映,由事发地有权处理的机关受理、处理、答复”的原则。坚决转变、杜绝“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思想认识误区和做法。《信访工作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36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8.《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②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③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④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⑤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⑥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信访中,只有结合需要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选择正确的机关(单位)和做法,才能一次反映问题,一次性解决问题,避免无谓的浪费、折腾。

    9.信访中的禁止行为

    ①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②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③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④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⑤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⑥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信访中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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