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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三个效果”相统一思想 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效果
发布日期: 2024-01-02 11:06      来源: 《民主与法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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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强调“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不仅是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要求,而且是对整个政法机关以至所有执法机关执法办案的要求。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以下简称“三个效果”)相统一的重要思想,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如何理解“三个效果”相统一

    “三个效果”中的“法律效果”,是指执法办案中通过严格执行(含适用,下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促进人民群众对法治的尊崇和对法律的遵守;“政治效果”是指执法办案有利于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效果”是指执法办案的行为和结果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同,并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实现执法办案的“三个效果”相统一,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一)“三个效果”相统一是“三个效果”全面的有机的统一。在“三个效果”统一中,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都不可或缺、不可偏废。既不能因强调法律效果而忽视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又不能因强调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而忽视法律效果。“三个效果”相统一不是“三个效果”的简单拼图,也不是“三个效果”各占三分之一,而是“三个效果”相互渗透、相互交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辩证有机的统一。在执法办案全过程和各环节,无论是执法办案的程序还是结果,都要同时追求最佳的“三个效果”,并使三者有机统一。

    (二)“三个效果”相统一是法律性能与法律功能的统一。“三个效果”相统一之所以是有机的统一,根本原因在于“三个效果”是法律本身所意涵的,是法律作用于外界后表现出来的三个侧面:其中法律效果侧重于法律的性能得到维护;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侧重于法律的政治功能、社会功能得到实现。习近平总书记说:“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因此,“准绳”就是法律的性能。法律效果侧重于法律作为“准绳”的这一性能得到维护。这里的“维护”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性能在所办个案中得到维护,即法律在个案中得到严格执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个案中得到维护;二是法律性能通过个案上的维护,促进了全社会对法律性能的维护,即促进人民群众对法治的尊崇和对法律的遵守。与此同时,法律具有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前者是法律确定和调整政治关系、为政治服务的功能,主要表现为维护政治统治和国家基本制度,保障国家安全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后者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主要表现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和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因此,执法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分别侧重于法律的政治功能、社会功能得到实现。可见,“三个效果”根源于法律,法律本身就包含了“三个效果”的“质”,“三个效果”是法律的内在意涵。易言之,法律只要被执行,就会产生“三个效果”。

    (三)“三个效果”相统一是在严格依法办案基础上的“三个效果”统一。追求“三个效果”统一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或弱化严格依法办案的要求,相反,它要以严格依法办案为基础。

    首先,从人治走向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法治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它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政法机关要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

    其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建设,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性认识之深刻、论述之精辟、规划之全面系统、采取措施之坚决有力、取得成就之巨大,都前所未有,彰显了坚强的决心和坚定的意志。尤其在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上,强调改革“要于法有据”,当国家部署的改革措施与既有法律存在矛盾时,先由立法机关决定试点地区暂停执行有关法律条款,这更体现了对法治的高度尊崇和对法律的高度敬畏。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以执法、司法为职责的政法机关,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并以此为基础去追求“三个效果”相统一。

    再次,执行法律就是执行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因此,执行好法律,本身就是坚持“三个效果”相统一。

    最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政法机关在诉讼办案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规定为职能机关进行诉讼或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既然是基本原则,政法机关在办案中就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而不得打丝毫折扣。因此,办案中任何以不严格执法甚至变通执法的方法去追求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认识和做法,都是非常错误的。如果那样,绝不会有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也没有法律效果。相反,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去追求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把案件放到大局中审视和权衡,既追求法律的性能得到维护,又追求法律的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得到实现,从而把法律执行得更加准确,这不仅能够实现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也能实现好法律效果,因为它体现了法律的本源和法治的真谛。

    二、执法办案为什么要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

    (一)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是由法律与政治、社会的相互关系决定的。在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上,一方面,政治决定法律。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因此,不同性质政权的更替往往伴随法律的更替;政治关系的变化与发展往往带来法律的变化与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往往带来法律的废、改、立。特别在公法领域,这种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尤为明显。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另一方面,法律确立和调整政治关系。在近现代,当一个阶级取得政权后,就要制定宪法和法律,来确立本阶级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及相关政治关系,确立政治、经济、文化等基本制度,并把维护这些政治关系和基本制度作为法律的基本功能。

    由于司法是一种法律活动,法律与政治的这种紧密关系也反映在司法与政治的关系上。任何一种司法制度都是一定政治制度的产物,都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并为一定的政治制度服务。既然政治与法律是决定与被决定、被确立调整与确立调整的关系,这就决定了执法办案必须注重政治效果。

    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上,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执法办案本身不是目的,调整社会关系才是目的,通过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规范社会行为,引导社会预期,增进社会福利。既然法的目的是调整社会关系,那么,执法就必须考虑对社会所产生的效果,必须接受社会的检验和人民群众的评判。

    从世界范围看,办案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仅是对司法人员的要求,而且有必要的司法制度作保障。如实行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相结合,在诉讼中由民众参审或者陪审一些案件,从而使案件的处理体现民意,利于民众接受;又如由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既对照法律,又进行“社会公共利益衡量”,使办案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可以说,执法办案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是一个普遍规律。

    (二)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这三者相互贯通、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决定了执法办案不仅要关注法律效果,还要把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人民群众对执法办案的认同、接受,作为衡量的标准。

    (三)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是克服法律局限性,实现良法善治的需要。一是法律具有稳定性、普遍性、统一性等诸多优势,但也有局限性,如法律的稳定性难免带来滞后性,从而难以完全适应日新月异、变动不居的经济社会生活的需要;二是法律的普遍性虽有利于实现办案的整体公正,但可能影响千姿百态、各不相同的某些个案的公正;三是法律具有原则性,它不可能把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各种情形都涵盖殆尽,从而容易造成法律真空或空白;四是立法往往难以至善至美,有时在法秩序统一性、表达的准确性、用语的明确性等方面存在不足,从而影响法律的准确理解和执行;五是法学理论对许多法律问题往往有多种学说,这既是法学繁荣的标志,但有时也会使相同案件处理各异。“三个效果”相统一要求办案人员除了理解法条文字含义外,还把握其精神实质,并考虑大局需求和民意,这就有利于弥补法律的上述局限性。

    同时,良法善治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良法善治,“良法”是前提,“善治”既是关键,也是目的,它需要执法、司法、守法、法治监督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而在执法办案中追求“三个效果”相统一,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很重要方面。

    (四)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是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在新时代,政法工作要以自身的高质量发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当前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影响着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如有的理解法律不全面、不准确,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果;有的机械执法、就案办案,满足于在法律上对案件作出结论,而不考虑其效果;有的仅注重走法律程序,不重视实质问题的解决,搞“程序空转”;有的不注意法、理、情相结合,案件的处理不符合事理、情理,或者缺少应有的温度等等。只有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才能促进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执法办案怎样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

    (一)深化办案理念和目标。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目标是行为的动力,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必须从深化办案理念和目标开始。办案不仅仅是指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据法律对案件作出处理的活动,还应当在此基础上树立办案当中有政治、办案要服务于社会并接受社会检验的理念,并深化办案目标,不能把对案件作出处理结论作为目标。根据“三个效果”相统一的要求,应当有三个层次的办案目标:第一层次目标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并综合考量“三个效果”,对案件作出处理;第二层次目标是力求案结事了;第三层次目标是做好办案的“后半篇文章”,对案件进行诉源治理。上述三个层次的办案目标,达到第一层次的是及格,达到第二层次的为良好,达到第三层次的方为优秀。

    (二)在法律之内寻求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如前所述,“三个效果”是法律内在的意涵,坚持“三个效果”相统一丝毫不意味着可以放松严格依法办案。因此,办案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应当在法律之内去寻求,而不应抛开或疏离法律,到法律之外去寻求。否则,如果允许办案人员各显神通,到法律之外寻求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那办案活动就会乱象丛生,并为随意执法、主观擅断大开方便之门,法律的统一性和尊严、权威就不复存在。

    法律之内具有寻求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充分空间。寻求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全面准确理解、执行法律。如在法秩序统一性原则下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理解法律;通过把握精神实质理解法律;在法律存在多种学说,这些学说都持之有理,且“通说”尚未形成时,作最有利于实现“三个效果”统一的理解等。二是在法律不适合某些特殊情况或存在漏洞、缺陷时,通过规范的途径予以弥补。三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即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对法律作最有利于实现“三个效果”统一的适用。四是把握办案的时机和方式方法。

    (三)坚持以政策指导执法。党的政策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分化瓦解、打击少数教育挽救多数、对涉罪未成年人立足于教育挽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六稳”“六保”等,都是党的政策。以这些政策指导执法,有利于取得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从而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

    (四)坚持法、理、情相结合。天理、国法、人情相结合是我国古代的司法传统和宝贵经验。新时代,执法办案要坚持法、理、情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在这里,习近平总书记阐明了法、理、情相结合的要义、主要方法和目标。执法办案坚持法、理、情相结合,有利于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事理、道理以及人民群众公认的“情”有机结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公正,以事理、道理显示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展示司法的良知和温度,从而使案件的处理既合法,又合理、合情;既符合党和国家大局的需求,又符合人民群众朴素认知和常理常情,从而有利于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

    法、理、情既独立于案件而客观存在,但每个案件又都有据以适用法律的事实和情节,都有内在的“理”和“情”。因此,坚持法、理、情结合,既要理清并揭示案件内在的法、理、情,又要阐明法、理、情,就是习近平总书记说的既讲清法理,又讲明事理、讲透情理。这既可使办案结论建立在“三理”之上,保证办案质量;又可增强办案结论的说服力和感召力,使办案结论得到当事人接受和广大群众认同。

    这里还要指出的是,法、理、情相结合中的“情”,除了人所公认的“情”和案内的“情”,还应包括办案人员的“情”,就是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既要秉持法律的理性,又要带着感情,将心比心、设身处地、感同身受,体现人文关怀,使办案有人情味、有温度。

    (五)做好办案的“后半篇文章”,促进国家治理。政法机关在案结事了的基础上,对所办案件追根溯源,找出案件发生的原因,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防范、治理的建议,对于推进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把它作为办案的“后半篇文章”,认真做好。同时,还要建立被建议单位认真落实治理建议和信息反馈制度,以共同推进国家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六)提高政法队伍素质能力。实现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相统一,关键在人。当前,制约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因素已经不是经费、装备等硬件,而是队伍的素质能力,必须在提高队伍素质能力上下深功夫。一要提高政治素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关心“国之大者”,关注民生民意,努力锻造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法铁军,并把这些政治素质落实到执法办案之中,以良好的办案效果检验政治素质的高低。二要提高业务水平。要融会贯通法律,弄通法律的本质以及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关系,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熟练运用法律处理案件,防止生搬硬套和机械执法。要拓宽视野,善于把个案置于大局中审视和考量,在微观个案与宏观大局的结合上把握案件。要熟练掌握办案技能,成为行家里手。三要提高做思想工作的本领。办案的核心是证据,但在相当程度上是做人的思想工作。获取证据特别是获取人证重点在于做思想工作;化解案件矛盾、解开当事人“心结”更在于做思想工作。因此,要深入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证人之中,多做思想工作。在证据完备前,主要围绕证据做思想工作;证据完备后,主要围绕化解矛盾、解开“心结”做思想工作。还要深入群众沟通交流,了解呼声愿望,感知社情民意,使所办案件既通“天线”,又接“地气”。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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