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文旅局行政检查行为规范 |
一、为规范文旅市场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文旅系统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二、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原。
四、组织执法检查前应当制定完整、周密的执法检查计划、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执法检查时间;
2、执法检查地点;
3、执法检查负责人员;
4、执法检查参加人员;
5、执法检查内容;
6、明确的内容分工;
7、其他。
五、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要携带必备的执法设备以及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六、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八、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九、行政处罚的执行,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项原则, 做到文明执法、理性执法,严禁将一般违法行为“升格”为刑事违法行为。
十一、对行政处罚文书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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