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行政处罚委托书
索引号: 57-9640-2021-00001
发布机构: 区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1-07-05
发文日期: 2021-07-05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托行政机关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东道1060号文化商务中心

负责人姓名:王会臣

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与安阳道交口国泰大厦

负责人姓名:郑伟

为规范行政处罚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委托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委托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8.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10.旅行社条例

1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12.出版管理条例

13.印刷业管理条例

1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16.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7.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18.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20.电影管理条例

2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委托的具体事项

负责本区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等方面行政执法工作。以区文化和旅游局的名义,统一行使由区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处罚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

1、文化领域:负责辖区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活动、除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以外的艺术品其他经营活动的行政执法工作;

2、文物领域:负责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可移动文物中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涉文物的社会主体的行政执法工作;

3、出版领域:负责出版活动中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出版物零售企业(含网店)的行政执法工作;

4、版权领域:负责出版活动中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出版物零售企业(含网店)侵犯著作权的行政执法工作;

5、广播电视领域:负责区级广播电视机构及其他主体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办许可证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以外的主体的行政执法工作;

6、电影领域:负责电影放映、点播影院的行政执法工作;

7、旅游领域:负责对辖区内的旅行社进行监督执法;负责本区域内的出境组团旅行社、非出境组团旅行社和旅行社分公司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内无资质经营旅游业务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执法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的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进行监督执法;负责对A级景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导游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委托适用的区域范围

滨海新区域不包含各功能区辖区)

四、委托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具体事项;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

4.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5.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

行政执法工作;

6.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等需要公开的事项及时报委托单位进行公示;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自2021年7月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委托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两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六、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和滨海新区司法局备案。

                          区文化和旅游局  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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