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顺源印刷厂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案
发布日期: 2023-04-23 16:55      来源: 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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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公开事项公开内容
    案件名称天津市金顺源印刷厂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滨海)文综罚字〔2023〕00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6MA05TTER95
    执法依据
    (违则)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
    (罚则)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自由裁量标准
    处罚结果警告
    处罚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执法人员王建勇  兰奎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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