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公布一批网吧、歌舞娱乐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行政处罚指导性案例
发布日期: 2024-05-27 15:29      来源: 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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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典型案例,旨在进行普法宣传,提示经营者依法经营、守法经营,同时也欢迎社会公众通过12345便民服务平台对侵犯未成年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形成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参与,共同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

    案例一

    天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进入案

    2023年12月1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正在V07房间娱乐消费田某某涉嫌为未成年人。经查,该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的规定,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未成年保护类4)的规定,对天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天津某网吧允许未成年进入案

    2024年3月1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某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正在66号机上网的张某某涉嫌为未成年人。经查,该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的规定,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未成年人保护类1)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对天津某网吧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3年7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正在063号机上网人员侯某某涉嫌为未成年人经查,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第()项的规定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对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天津市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案

    2023年11月1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T10包间内孙某某夫妻及其女儿正在娱乐消费,孙某某夫妻女儿涉嫌为未成年人。经查,该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的规定,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未成年人保护类1)的规定营业性歌舞、游艺娱乐场所违规初次接纳未成年人,且是其法定监护人带入的,可以不并处罚款。对天津市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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