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天津市滨海新区荣鑫米哆来食品经营部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
发布日期: 2024-06-14 16:28      来源: 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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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公开事项公开内容
    案件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荣鑫米哆来食品经营部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滨海)文综罚字﹝2024﹞01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6MA06C2G80U
    执法依据
    (违则)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处罚依据
    (罚则)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知识产权·版权(著作权)类5)
    处罚结果罚款200元,没收出版物4种5册。
    处罚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执法人员王建勇  兰奎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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