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办案管理,提高严格、规范、科学、文明执法办案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支队执法综合室负责,并接受局法律顾问的指导。
第三条 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在案件调查取证完毕后2天,在将相关案件证据材料上传市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的同时,同步将相关案件证据材料移交执法综合室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对于移交的案件,由执法综合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执法办案的合法性、合理性两方面,就案件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等依法审核,并提出案件审核意见。
第五条 执法综合室对于移交审核案件,应当在2天内完成案件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反馈。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先由执法支队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后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再由文旅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视案件实际征询局法律顾问协助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提出案件审核审查反馈意见。
第六条 对于权限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执法程序合法,裁量标准适当的,执法综合室予以审核通过。对于存在以下问题的,提出审核意见,退回承办室: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执法人员无证上岗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法律适用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
6.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7.法律文书明显有错的;
第七条 对于法制审核的反馈意见与要求,执法处室应当及时组织补充完善案件证据材料,理清执法办案程序,经执法支队讨论后确定是否将案件材料上传市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并提交执法综合室作出案件审核处理。
第八条 执法处室应当重视法制工作,对于案件办理程序有争议,或者对案件事实和调查取证难以确认、法律适用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等争议的,应当提前提请执法综合室介入,组织联席案件分析会议,以达成执法办案共识,提高执法办案质量水平。
第九条 执法支队要重视法制人才的配备和培养。及时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0年11月起开始实施。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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