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永明紫轩阁酒吧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案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案件名称 |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永明紫轩阁酒吧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海)文综罚字〔2021〕第037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20116MA05QJLW05 |
执法依据 (违则)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
处罚依据 (罚则)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自由裁量标准 | |
处罚结果 | 警告 |
处罚部门 | 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
执法人员 | 田野、唐斌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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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标识码:120116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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