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陈X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案件名称 | 陈X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海)文综罚字[2022]第010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执法依据 (违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处罚依据 (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
处罚结果 | 罚款2000元 |
处罚部门 | 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
办案人员 | 田野、李源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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