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天津市滨海新区日月同辉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案件名称 | 天津市滨海新区日月同辉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海)文综罚字〔2023〕009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MAC908CJ03 |
执法依据 (违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处罚依据 (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
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3708元;罚款12000元 |
处罚部门 | 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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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标识码:1201160051
联系方式:022-65309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