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天津市滨海新区哈尼鹿室内游乐场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限入标志案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案件名称 | 天津市滨海新区哈尼鹿室内游乐场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限入标志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海)文综罚字〔2023〕011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20116MA7DMXG89X |
执法依据 (违则)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滛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
处罚依据 (罚则)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自由裁量标准 | |
处罚结果 | 警告 |
处罚部门 | 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文旅局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51
联系方式:022-65309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