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天津市津港精益广告有限公司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案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案件名称 | 天津市津港精益广告有限公司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海)文综罚字〔2023〕010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770613196A |
执法依据 (违则)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
处罚依据 (罚则)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
自由裁量标准 | |
处罚结果 | 警告 |
处罚部门 | 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
执法人员 | 王建勇 兰奎永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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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标识码:120116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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