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天津市滨海新区欣佳和文具店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案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案件名称 | 天津市滨海新区欣佳和文具店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海)文综罚字〔2023〕012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20116MA05TTER95 |
执法依据 (违则)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
处罚依据 (罚则)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
自由裁量标准 | |
处罚结果 | 警告;罚款200元 |
处罚部门 | 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
执法人员 | 王建勇 兰奎永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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