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天津中青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汉沽新开路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案件名称 | 天津中青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汉沽新开路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海)文综罚字〔2023〕013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058739887F |
执法依据 (违则)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处罚依据 (罚则)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自由裁量标准 | |
处罚结果 | 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 |
处罚部门 | 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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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标识码:120116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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