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天津学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案
发布日期: 2024-07-05 14:02      来源: 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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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公开事项公开内容
    案件名称天津学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滨海)文综罚字〔2024〕01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8316079L
    执法依据
    (违则)
    《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处罚依据
    (罚则)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处罚结果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处罚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办案人员田野、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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