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天津市滨海新区毛毛虫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发布日期: 2024-09-29 16:15      来源: 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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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公开事项公开内容
    案件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毛毛虫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滨海)文综罚字〔2024〕03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051111
    执法依据
    (违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处罚依据
    (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未成年人保护类1)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3000元
    处罚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执法人员刘玉宝 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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