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公布一批文化场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案例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案例,旨在进行普法宣传,警示经营者依法经营、守法经营,同时也欢迎社会公众通过12345便民服务电话对侵犯未成年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形成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参与,共同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
案例一
天津市滨海新区某网吧允许未成年进入案
2024年5月2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某网吧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48号机上网人员陈某某疑似为未成年人。经查,该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未成年保护类1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天津某网吧允许未成年进入案
2024年3月1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某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正在66号机上网的张某某疑似为未成年人。经查,该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未成年保护类1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对天津某网吧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天津市某网络网咖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案
2024年7月3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天津市某网络网咖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查,该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未成年保护类1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天津市某网络休闲屋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案
2024年8月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天津市某网络休闲屋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经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天津市某网络休闲屋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天津自贸试验区某网咖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案
2024年8月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天津自贸试验区某网咖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经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天津自贸试验区某网咖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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