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佳乐商贸有限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案件名称 | 天津海佳乐商贸有限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海)文综罚字﹝2024﹞045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MA05QNA857 |
执法依据(违则)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 |
处罚依据(罚则)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
自由裁量标准 | |
处罚结果 | 警告;罚款200元。 |
处罚部门 | 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
执法人员 | 王建勇 兰奎永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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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标识码:120116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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