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佳乐商贸有限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4-11-08 14:35      来源: 区文化和旅游局
字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公开事项公开内容
    案件名称天津海佳乐商贸有限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滨海)文综罚字﹝2024﹞04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QNA857
    执法依据(违则)《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
    处罚依据(罚则)《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自由裁量标准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200元。
    处罚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执法人员王建勇 兰奎永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