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天津市滨海新区爱旭图书销售部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案
发布日期: 2024-12-19 11:19      来源: 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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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公开事项公开内容
    案件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爱旭图书销售部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滨海)文综罚字﹝2024﹞05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6MA05Y46KXF
    执法依据
    (违则)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
    处罚依据
    (罚则)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自由裁量标准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200元。
    处罚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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