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天津市滨海新区爱旭图书销售部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案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案件名称 | 天津市滨海新区爱旭图书销售部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海)文综罚字﹝2024﹞052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20116MA05Y46KXF |
执法依据 (违则)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 |
处罚依据 (罚则)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
自由裁量标准 | |
处罚结果 | 警告;罚款200元。 |
处罚部门 | 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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