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公布一批网吧、歌舞娱乐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5-08-26 14:02      来源: 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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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典型案例,旨在进行普法宣传,提示经营者依法经营、守法经营,同时也欢迎社会公众通过12345便民服务平台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形成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参与,共同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

    案例一

    天津市滨海新区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2025年4月2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某网吧进行检查发现王某某(身份证号:120107200906XXXXXX)正在024号机器上网。该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未成年人保护类1的规定,本机关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天津某网吧允许未成年进入营业场所

    2025年6月1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某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金某某(身份证号120112200806XXXXXX)正在16号机器上网。该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未成年人保护类1的规定,本机关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天津市网咖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5年7月3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某网咖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某某(身份证号:120109200809XXXXXX)正在该网咖13号机器上网、刘某某(身份证号:120109200904XXXXXX)正在该网咖14号机器上网。该网咖此次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属年内第二次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未成年人保护类1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本机关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天津某娱乐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案

    2025年3月29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某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812包间内某某(身份证号:371481201203XXXXXX)正在消费该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未成年人保护类4的规定,本机关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天津娱乐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进入案

    2025年5月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某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石某某(身份证号:130825200809XXXXXX)正在C21包房消费。该娱乐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未成年人保护类4的规定,本机关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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