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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明确和统一的制度规则推动和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发布日期: 2025-03-14 10:35      来源: 《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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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牵涉复杂利益的全局性问题,需要明确和统一的制度规则来予以推动和保障。202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都强调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规则要求。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这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统一的制度规则,有力地推动和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针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引》按照《意见》的基本框架,在总体规定之外,分别就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以及实施保障作了专章规定。这些内容既有对建设用地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和数据市场、能源市场、资源环境市场等建设标准指引,更明确列出了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准则,特别是通过强调11个“不得”,明确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一批“底线红线”。这些禁止性规范都是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结合现有的制度规则予以集中明确和进一步强调。

    针对近期备受关注的“远洋捕捞”现象,《指引》作出了明确回应,规定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权益,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财产,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依法防止和纠正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这与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形成了呼应,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为配合推进《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实施,《指引》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起草关于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而在实践中,这类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近期,有企业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一些地方存在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门槛、企业自主迁移受限等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结合开展2024年度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国务院办公厅派员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了实地核查,推动相关地方及时取消有关规定要求或废止相关政策文件,保障经营主体平等准入、自主迁移等合法权益。

    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等反垄断法第五章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指引》也作了集中和明确的规定。为使这些“底线红线”得到切实遵守,《指引》规定相关问题线索一经核实就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还会通报、约谈有关负责人。显然,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离不开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等法律规则的严格实施。另外,还要尽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增强相关制度规则的可操作性和行为的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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