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行政决策法治化理念 |
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这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行政决策法治化理念。行政决策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起点,也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用法治给行政决策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行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举措。我们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从行政决策地位、行政决策体制、行政决策方式、行政决策保障和行政决策监督五个方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行政决策法治化理念的要义。
准确理解行政决策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要率先突破。”“要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受“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政府的法治程度与国家和社会的法治程度密切相关,依法行政对形成良好行政法秩序下的国家和社会往往具有正向激励和表率作用。无决策,即无行政,政府的行政活动始于行政决策;无依法决策,即无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首要环节。近年来,在积极行政理念作用下,行政活动的谱系越来越多样化,覆盖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和市场规制的方方面面。相应地,行政决策的应用频率、影响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已成为同行政立法、行政裁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一样的常态化行政方式。鉴于此,行政决策的重要性和影响力决定规范行政决策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这也使得其成为规范行政权力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在法治轨道上培养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进行决策,成为高质量决策的显著标志和法治政府的重要指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实现行政决策的纪律化和理性化,法治政府建设才能率先突破,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推进。
正确认识行政决策体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行政决策体制是保障和实现行政决策合法性和优良性的具体机制,是行政决策主体、权限、内容、程序等多维关系的统一体。行政决策体制作为政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助推器”,是提升行政治理能力的关键“着力点”,是完善行政治理体系最为重要的“路线图”。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从根本上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决策体制,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它通过划定行政决策机关的范围、灵活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规定对较大分歧的决策事项提供数种方案、创新和拓展公众参与决策的形式和渠道、建立决策专家库和专家信用制度、赋予合法性审查意见法律效力、设置集体讨论程序等制度设计,成为助推行政决策法治化、规范化的典范,系统性地解决了行政决策制度体系的短板。
科学把握行政决策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要健全重大决策充分听取民意工作机制,审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议题要依法依程序进行,该公示的公示,该听证的听证,决不允许搞‘暗箱操作’、‘拍脑门决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题中之义,是增强行政决策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与民主性的必要之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要把握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公众参与是人民当家作主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表征和要求,可以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公众对行政决策不仅享有知情权,还具有发表意见和合理意见获得采纳的权利。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是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体现和要求,可以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专家具有丰富的专业技能、经验学识,可以精准把握行政决策的前沿问题,以其创造力和敏感性,对决策方案作出最优评判。评估、预防、降低重大行政决策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日渐成为一项重要的行政任务。行政机关需要开展预防性监管,决策于“未知之中”。合法性审查要求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决策,提升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皆应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守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的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理性。集体讨论决定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行政权力运行和配置的准则。集体讨论决定为行政决策设定前提,以民主和集中的形式统一意志,形成正确的、高效的意见,从而保障科学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这对于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具有正向作用。
依法强化行政决策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因此,凡是提交党委(党组)把握的重大行政决策,党委(党组)要进行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把控,符合权限和程序的行政决策,要始终给予支持和保护。但把控的界限要划分清楚,不能私情插手,不能包庇性干预。同时,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厉行法治、依法办事。提高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干部是重要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任何重大行政决策都与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密不可分。领导机关和干部带头冲在前、干在先,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更是依法决策的关键。因此,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是行政决策能否取得预期成效、是否获得圆满成功的重要保障。领导干部要胸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信念,奋力实现精准决策和依法决策;要严格实行“谁决策谁负责”,对于决策失误、决策迟滞引发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切实增强行政决策监督。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权力监督问题,强调“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通过决定过程之理性化以提高决定内容正确性为目标,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素。行政权力负有天然的膨胀性和侵蚀性,一旦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极易被滥用、误用,甚至沦为克减人民合法权益的负能量。行政决策作为行政活动的起点,关系到依法行政的全过程。如果行政决策本身不合法,后续行政行为皆可能违法。因此,重大行政决策权限、内容、程序需要受到全方位监督,确保每一项重大行政决策都符合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理性。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形式,需要最大程度开启多样化,既要激发“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也要激发“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监督决策权力。各种监督形式还要注重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使一切违法行政决策都无所遁形。同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增强主动公开决策信息、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健全决策信息公开机制,创新决策信息公开方式,畅通决策信息获取渠道。对于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行政决策,要充分解释和说明各方主体的意见采纳情况,并通过媒体宣教解读,提高行政透明度,让决策在阳光下进行。此外,还要着力改进对领导干部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将政府主要负责人约束住、监督好,使其成为依法行政和依法决策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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